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港航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威海市港航及其辅助业的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eihai Port and Shipping Association(缩写WP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范围内与港口、航运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港航管理机构、社团及其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组织,是自律性、非营利性兼有学术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贯彻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港航事业的方针政策,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和团结威海市港航企事业单位及从业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发挥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协调、服务、指导、监督、自律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围绕港航科学管理和规范经营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依法维护港航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市港航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
第五条 本协会办会方针:贯彻“减少政府职能,发挥社团作用”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照民主办会的原则,“自主、自养、自律”,把协会办成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威海市港航管理局,协会接受其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威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围绕港口和航运发展的中心任务,通过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受会员的委托,承担或参与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和业内单位的发展战略及规划研究,参与产业政策制定和立法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与科研成果的鉴定;进行机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及开展对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全市港航发展战略和布局规划的调查研究、咨询评估和审查,参与制定全市港航发展的有关政策。
(二)受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对全市港航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评估。
(三)受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配合承担港航新办企业及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具体工作。
(四)开展港航行业价格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价格调整的建议,协助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港航行业的整体利益。
(五)组织信息网络,搜集国内外有关市场、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按期出版行业信息资料。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港口和航运企业培训人才,提高港航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七)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国内港口和航运有关会议,促进行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市内外、省内外及国际间港航团体间的业务和文化交流,扩大联谊和合作。
(八)承办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港航管理部门,港航企事业单位,船舶代理机构,与港航业相关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凡关心我市港航业发展,热心港航协会工作的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会长和协会常设机构同意,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批准确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要求本协会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七)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本协会制定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向本协会提供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查理事的填补和调整,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批准确认;
(六)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本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请本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会员大会以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会长会议;
(二)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实施本协会对外和紧急事务等重大工作事项;
(五)其他须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并根据任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下设必要的办事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四)组织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建立若干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所属机构和实体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八)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适当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驻会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待遇和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本协会确定,按《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