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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航费结算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7-02-06?09:3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惠光公司 字号:[ ]


      一、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航前48小时提出申请,向引航站请派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
      二、引航员作业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引航签证单》,由船舶负责人在《引航签证单》上签字,凭此计费。 
      三、引航员于次日将《引航签证单》交于指挥调度中心,调度指挥中心整理后转交财务科计费员,船舶代理于次日将《费用通知单》交于计费员。
      四、计费员必须认真比对《引航签证单》与《费用通知单》,数据完全一致后,方可根据引航费用收费规则计算出本次引航费用并填写《引航费用计算单》,一式四份,一份保留,其余三份交于审核员审核。
      五、审核员接到《引航费用计算单》审核无误后,一份留查,其余两份交与财务人员结算。
      六、财务人员接到《引航费用计算单》后,将其中一份转交船舶代理人,根据《引航费用计算单》开出票据收取引航费用。 
      七、付款人对各种费用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日(每月的28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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