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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4?14:0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63365 字号:[ ]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设区市政府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 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省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设区市政府报请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省安委会收到上级关于挂牌督办的指示和有关部门及各市关于挂牌督办的申请后,向设区市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设区市政府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报告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对经确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文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销号。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设区市政府要按时完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整改的,省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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